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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7月29日,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《哈爾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(暫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,《辦法》解讀如下: 一、出臺背景 近年來,我市采取代建制方式組織實施了市民大廈、市第一醫院松北院區、奧體中心等項目建設,對比國內發達省市較為成熟的做法,我市代建制在法規、制度等配套建設方面還需進一步加強。因此,為深化政府固定資產投資體制改革,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體系,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程序,提高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,依據《招標投標法》、《合同法》、《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》(國發〔2004〕20號)、財政部《關于印發<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>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6〕504號)有關規定,出臺本《辦法》。 二、制定過程 按照哈爾濱市金融業發展和防控風險工作委員會2018年第二次全體會議工作部署,經認真研究我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實際,調研國內其他同類城市已出臺的政策,由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草擬本《辦法》。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后,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。 三、主要內容 《辦法》共6章25條,其附件《哈爾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目錄》共4類13個分項。 一是確定了代建制總體原則。代建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,由委托單位招標確定代建單位,由中標代建單位組織實施《哈爾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目錄》所列項目建設,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。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中心代表市政府,重點組織實施《哈爾濱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代建目錄》所列“道路橋梁市政基礎設施”項目建設,以及市政府交辦的其他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任務。 二是明確了委托單位和代建單位職責。委托單位負責制定代建方案,審核代建單位用款計劃并協調落實政府資金,協助代建單位辦理前期手續、開展竣工驗收和交接移交等工作。代建單位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組織管理,辦理立項、報建等審批手續,開展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監理及設備、材料等的招標采購,竣工驗收合格后完成建管交接、財務決算和資產移交。 三是規范了代建項目投資管控。代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、內容和標準進行施工組織管理,嚴禁利用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等方式擅自進行調整。代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務制度,嚴格資金管理,確保專款專用。代建項目原則上采取“零服務費”方式實施,代建單位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建設項目管理費。經市政府批準,可以給予代建單位獎勵金。 四、職責分工 市住建局負責協調解決代建項目涉及多區域、多部門的共性難點問題,對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中心進行行業管理。 五、解讀單位 《辦法》解讀機構為哈爾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,日常解讀人為計劃財務處周明,聯系電話:87383339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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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來源:市住建局) |